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学院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提高班子的决策能力和水平,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广东海洋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广海大党〔2017〕26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规范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凡涉及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
(二)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工作、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党的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学院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三)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学院的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教学管理、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五)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六)学院对重大基建或对外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大额资金使用规划。
(七)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教学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及政策。
(八)教授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院级以上表彰奖励、院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
(十)学院安全稳定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以及师生员工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十一)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工作规划、政策制定和重要措施。
(十二)学院文化建设和院风教风学风中的重要事项。
(十三)学院教职工福利待遇、奖励、职称评定、年度绩效考核、出国人员遴选和关系学生权益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十五)校团合作办学协议签署及落实中的重大事项。
(十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命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方案,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等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党支部书记、系部负责人,以及学科、专业、各科研平台、专业平台、工会委员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的选拔、培养、推荐,上级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等推荐。
(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的审定。
(四)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及分工。
(五)岗位聘用与考核。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重要建设项目设立及安排事项。
(二)学院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由学校学院委派的国内及国(境)外交流活动、社会培训等。
(三)学院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购买,购买服务等。
(四)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五)学院大型活动的主办。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项目主要包括:所有一次性费用在30000元及以上的学院本级预算经费支出。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采取会议集体决策的形式决策,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为学院集体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原则、形式与程序按照学院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需经过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按照校工会所规定的程序进行;需经过相关领导小组、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先行审议的有关事项,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提出的建议方案应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重要人事任免,应认真贯彻学校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安排方案以及实施中重要事项应报学院党委会会议或党政联席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大额度资金支出学院预算内支出事项按照审定后的预算实施方案和财务有关规定执行,追加预算需报学院报党政联席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党政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分管领导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党委员会会议或党政联席会会议汇报。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参与决策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大额资金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拆分,规避集体决策和监管。若违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分管领导在征得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做决策,事后应及时提交会议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歌艺术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歌艺术学院
2024年6月12日